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原告系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二) 有明确的被告;
(三)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 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不登记立案的情形:
(一) 违法起诉或者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二) 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 危害国家安全的;
(四) 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
(五) 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的;
(六) 所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
行政起诉状参照民事起诉状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
(五)有证人的,载明证人姓名和住所。
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起诉人、自诉人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起诉人、自诉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交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吉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不能提供组织机构代码的,应当提供组织机构被注销的情况说明;
(二)委托起诉或代为告诉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代为告诉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
(三)具体明确的足以使被告或者被告人与其他相区别的姓名或名称、住所等信息;
(四)起诉状原本和与被告或者被告人及其他当事人人数相符的副本;
(五)与诉请相关的证据或者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