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凝聚府院合力化解争议 延伸司法职能服务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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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03-30 09:44:06 打印 字号: | |

府院联动机制实施以来,南关区人民法院精耕细作、多点发力,在高质量推动辖区法治建设方面取得了诸多工作成果。尤其在行政诉讼领域,行政审判庭(综合审判庭)破而再立,摒弃“受案范围外的一裁出去、受案范围内的一判下来”的传统做法,树立“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的新理念,借助行政争议协调化解中心平台优势,把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解决当事人实际困难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平息当下之争,消除潜在之诉,在优化营商环境、解决群众“急难愁盼”、推动法治政府建设等方面主动作为。

3月28日,行政审判庭(综合审判庭)通过府院联动机制在诉前成功化解了两件请求撤销税务行政复议决定的案件,使得起诉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税务行政管理的政策理解与适用困惑得以明晰,为企业今后规范内部财税管理提供了帮助。

提出政策咨询

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税务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中相关政策的理解和适用存在困惑,于是向税务行政机关邮寄了两份政策咨询函。税务行政机关收到咨询函后未予答复。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遂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税务行政机关对咨询予以答复。复议机关均以咨询不属于复议受理范围为由,驳回复议申请,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南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复议决定并无不当

办案法官收到起诉材料后,仔细审阅,认为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十项规定,当事人向行政机关提出咨询,请求解答相关事项疑问,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咨询答复与否,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税务行政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并无不当。

府院联动化解

判决驳回起诉人的诉讼请求其实足以对两案作出处理。但办案法官意识到,起诉人为房地产开发公司,资金流量、资金规模较大,如果公司一直不能明确税务行政管理政策,极可能影响公司健康有序发展。驳回该公司的诉讼请求,从法律角度虽无争议,但不能解决该公司的实际问题。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条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普及纳税知识,无偿地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税务行政机关应为该公司提供相关便利。

办案法官遂联系了两级税务行政机关,从服务发展、服务企业的角度出发,多次进行沟通协调。最终,税务行政机关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取得联系,面对面解释说明了相关政策适用问题。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法官的工作表示感谢,主动撤回两个案件的起诉,案件在诉前得以化解。

下一步,南关法院将立足更高起点、锚定更高目标,在贯彻落实府院联动机制、服务基层社会治理方面守正创新、行稳致远,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贡献更多司法力量。



 
责任编辑:南关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