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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父母在子女婚后帮助还房贷,是借贷还是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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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06-13 08:14:58 打印 字号: | |

案 件 来 由


小博的父母在小博婚前为其出资贷款购买了一处房屋。小博和小丽结婚若干年后,因感情不和离婚,离婚时未就该房屋进行财产分割。小丽认同房屋应该归小博所有,但认为小博应该就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向小丽补偿30.2万元。因双方存在意见分歧,小丽遂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下面,跟随南南看看法官是如何审理这件案件的吧。


小博认为,该房屋是其父母在其婚前出资首付购买的,婚后前5个月是用小博银行卡中的婚前余额偿还房贷,婚后第6至9月期间是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在婚后第10个月,小博的父母用出售另一套房产所得资金一次性还清剩余房贷29.2万元。小博及其母亲均主张,该29.2万元系小博向其母亲的借款。


小丽认为,小博父母一次性偿还房贷29.2万元系对夫妻二人的赠与,应予分割。小丽和小博对双方结婚时房屋的市场价值和离婚时的市场价值意见一致。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一方父母在子女婚后帮助还房贷的部分,是出借款项,还是赠与?如果是赠与,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还是对自己子女的赠与?


经公开开庭审理,人民法院认为,父母参与出资购买不动产的归属问题,应综合房屋的购买时点、产权登记、出资来源、各方意思表示等因素,依法适用或参照适用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以公平原则为指导,合理确定房屋的权属及增值收益的归属。


父母对其个人财产享有处分权。父母对有独立生活能力子女的经济帮助,除父母有明确赠与的意思表示外,应当视为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


本案中,小丽主张小博父母偿还的29.2万元房贷系对夫妻二人的赠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可见,对赠与事实的认定标准高于一般事实,应达到“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特殊证明标准。小丽未能举证证明小博父母对其有赠与的意思表示,结合小博父母明确表示无赠与的意思表示,故不应理所当然认为该款项是对小博、小丽双方的赠与。


且从公序良俗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角度来讲,也不宜将父母的出资理所当然的认定为赠与,这种坐享其成的思想不能由法律所倡导和司法裁判所确认。

最终,法官依据计算公式对双方共同分割部分作了计算:双方共同分割部分=夫妻婚后共同还贷部分×房屋升值率[离婚时房屋市场价值÷(结婚时房屋市场价值+购房税费+共同还款期间偿还的利息)],计算结果为7797元。另根据离婚分割财产照顾女方的原则,判决小博按照上述计算结果的60%向小丽支付房屋补偿款4678元。该案判决已经生效。



 
责任编辑:南关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