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夫妇的养子王某宝如今已经三十而立,王某夫妇也均已年逾古稀,本应安享天伦之乐,为何两位老人却要将养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解除收养关系?下面,由南南带您通过这件案件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吧。
案情回顾
1991年,王某夫妇收养了婴儿王某宝。王某宝患有眼疾,但王某夫妇对其爱护有加,为王某宝四处求医,将其送至盲校学习,学习期间,王某夫妇常去探望。为了使王某宝能有一技之长,王某夫妇又将王某宝送至多家按摩院学习。但进入青春期后的王某宝却让王某夫妇操碎了心,经常饮酒、无故出走,被遣送站多次送回。2015年,王某宝再次出走,这一走就是七年,杳无音信。直到2022年年中,王某夫妇接到社区电话要求其接回王某宝。此时的王某夫妇已经年逾古稀且重病缠身,夫妇二人每日都需要服用各种药物,护理自己都非常困难,而王某宝已经三十多岁,王某夫妇遂诉至人民法院请求确认解除收养关系。
法院调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虽未办理收养登记,但上述收养行为发生在1992年4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之前,双方之间形成了事实收养关系。王某夫妇含辛茹苦抚养王某宝多年,王某宝已经有独立生活的能力。现王某夫妇已70周岁有余,身体状况不佳,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现王某夫妇坚持要求解除收养关系,如果不及时解除,可能导致王某夫妇无法正常度过晚年生活。经人民法院调解,双方均同意解除收养关系,法院当天向双方送达了民事调解书。
法官说法
建立收养关系的目的是使无人抚养的被收养人得到照顾并能健康成长,同时也让养父母老有所依。养父母抚养教育养子女至成年,养子女成年之后,亦应当孝顺赡养养父母。当亲子感情已无法修复或客观上不具有共同生活的条件时,如不允许解除双方之间收养关系,则于收养双方均无益处。本案中,养子王某宝在成年后没有尽到照顾养父母的义务,反而给年岁已高的养父母造成较大的生活负担和精神负担,解除双方收养关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也贯彻了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原则。